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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律师辩法析理

作者:实意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30 10:18:57点击:282


2024年6月13日,我所程力、秦观帅(实习)两位律师再次收到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某应聘至某学校教书。2022年5月,双方因工作时段产生分歧,其被询问是否留任后,明确表示如不赞同他要求的上班时段,就离任。日后,未再去学校上课。同年7月学校通知王某前来办理离职手续,其应允。因其个人原因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未上班。2023年9月,王某某以请求学校支付2022年7月之后工资、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申诉仲裁。其仲裁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后又诉至人民法院。

 诉讼结果:

两位律师作为学校代理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王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对于劳动合同之终止系其个人行为。其在接到学校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并在一年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一年后再提起仲裁,显然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庭审时,人民法院仔细查清了该事实,并依其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其诉求。


前车之鉴:
无论时诉讼时效还是仲裁时效,立法目的为防止权利的沉睡。当,我们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张,避免出现本案情形下的尴尬。两位律师的专业代理也足以证实专业律师的参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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